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8〕735号
被告人叶某甲,曾用名叶某乙,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核载11人的桂B****9号中型普通客车搭载24名学生及一名随行人员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村委幼儿园出发,在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城厢乡至大湾乡X626县道20公里路段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叶某甲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核定成员136%。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国祥
2018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5782****。
2.本案刑事侦查卷宗壹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贰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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