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0197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任董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号****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院大道****栋**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对被告人叶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18时20许,被告人叶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6Y****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罗湖区博隆大厦一楼停车场出发,途经泥岗路、梅林路。 2020年2月18 日19时许,叶某甲驾车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翠海花园公交站路段时,该车头与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叶某甲主动靠边停车,2020年2月18日19时23分许,被告人叶某甲被到场的执勤民警查获。
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叶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叶某甲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查,上述事故中,被告人叶某甲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已进行赔偿。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叶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发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事故现场监控录像、事故现场照片、行车轨迹截图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叶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栋**房,联系方式:13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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