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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527号

被告人叶某甲梁,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梁酒后驾驶粤PN6****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建设大道金色领地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对叶继叶某甲梁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叶某甲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叶某甲梁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梁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梁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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