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 2019年12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逮捕,同月23日被恩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驾驶号牌为W0****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搭载着其同事胡某某由沙湖镇往牛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X558线14KM+190M(沙湖至牛江)路段时,遇被害人吴某甲骑自行车在前方道路同向行驶,叶某甲对前方路况注意不足,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吴某甲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吴某甲倒地当场死亡。肇事后,胡某某报警,被告人叶某甲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肇事的经过。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叶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除保险赔付部分外,另赔付被害人近亲属70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吴某甲、叶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学茂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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