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叶某甲驾驶浙CD5****重型自卸货车沿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当日6时48分许,被告人叶某甲途经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与海峡大道交叉路口北侧附近路段往右变更车道时,车辆刮碰右侧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由卢某甲驾驶的备案登记号为温州CN785926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卢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告人叶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在现场向民警投案。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信息情况、驾驶证及行驶证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乙、许方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技术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试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星
检察官助理:蔡智博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1678****);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电子卷宗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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