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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陈某甲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租住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单元**楼**号。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荣县公安局提解至四川省荣县顺河街26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17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荣县公安局在四川省荣县顺河街26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何莲芳,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1511507515。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09年9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1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提解至自贡市大安区黄桷岭路116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栋**楼**号。2017年10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3日被解除监视居住;2020年4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荣县公安局在四川省荣县顺河街26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茶坊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居住地住四川省自贡市**栋**单元**楼**号。2017年10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荣县公安局在四川省荣县顺河街26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月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6********,汉族,小学肄业,工厂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11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8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建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2006年11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8日因开设赌场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二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二万元。2019年8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磊,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餐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小区**单元**楼**号。2016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捷,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栋**号,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5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7年4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99********,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号。201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被告人邓某甲、陈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等案,于2020年6月30日、7月31日、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三案合并审查,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缪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决定将叶某甲、陈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8年3月,喻某某(另处)先后纠集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等10余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等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和随意殴打他人、组织他人卖淫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喻某某以向叶某甲、陈某甲等10余人提供工作岗位、免费食宿、车辆使用、发放金钱、组织春节聚餐、为被羁押人员提供生活费等方式拉拢人心,通过购买棍棒、砍刀等管制工具,聘请教练进行近身格斗训练等方式,增强犯罪能力。喻某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已形成以喻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及曾某甲(已判)、宋某某(已判)、曾某乙(已判)为重要成员,以被告人邓某甲、缪某某、周某某、陈波、李建波、张磊、邓捷、陈某甲及叶某乙(死亡)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分述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2016年2月3日至3月21日,喻某某(另处)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号店面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其安排被告人李建波在赌场内负责安保、查分、对账和被查处后冒充赌场老板。该赌场先后招募查分、对账人员张某某(另处),计分人员陈某乙、李某某、贺某某,安保人员陈某丙等人。赌场内设置国家禁止的赌博机八人座大金鲨一台、八人座捕鱼机一台、八人座皇冠红黑机一台,共计二十四座。2016年3月21日,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三名赌客及赌场工作人员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

二、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16年6月22日14时许,曾某甲(已判)、宋某某(已判)、曾某乙(已判)乘坐邓某乙驾驶的白色丰田轿车从自贡市汇东往马吃水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汇东路一对山批发市场外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刘某甲驾驶的黑色轿车变道调头,双方因行车问题相互辱骂。曾某甲、宋某某、曾某乙下车抓扯被害人刘某甲的衣领,后曾某甲等三人与刘某甲互殴,致刘某甲轻伤二级。为帮助曾某甲等三人逃离现场,随后赶到的喻某某(另处)阻拦拉扯刘某甲。案发后,曾某甲等人赔偿刘某甲4万元,取得刘某甲的谅解。

2.2016年7月31日,邓某甲(已判)、李建波(已判)、周某某(已判)、曾某乙(已判)等人因怀疑购买到翻新的苹果手机,找到店主王某甲,要求“假一赔十”,但王某甲仅同意退还手机款。邓某甲等人通过扇被害人王某甲耳光、到手机店铺阻碍正常经营、滞留王某甲住宅等方式,要求王某甲解决此事,在此期间,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檀木林派出所、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凤凰派出所先后多次出警处理。同年8月1日14时许,李建波邀约叶某甲(已判)帮忙解决此事,叶某甲、缪某某等人先后赶到自贡市大安区仁和路国和茶坊,邓某甲、李建波、周某某、叶某甲再次与王某甲在茶坊包间内商议解决方案。因双方未达成一致,被害人王某甲在被邓某甲扇耳光后欲离开茶坊,叶某甲阻止并推搡王某甲,被告人陈波及李建波、周某某、邓某甲对王某甲实施殴打。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持温水瓶击打邓某甲头部,曾某乙(已判)、宋某某(已判)上前将被害人王某乙殴打在地,致王某乙轻伤二级,后二人又返回殴打王某甲。

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

2016年9月5日晚上,喻某某(另处)等人在自贡市自流井区百大酒吧内喝酒期间,遇到与喻某某有债务纠纷的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陈某甲及曾某甲(已判)在得到喻某某许可后,告知在场的被告人叶某甲、邓某甲及宋某某(已判)、缪某某(已判)、曾某乙(已判)等人,殴打被害人肖某某。被告人叶某甲联系周某某(已判),将装有木棒的轿车开回百大酒吧,被告人陈某甲在缪某某、周某某等人拿到木棒后,告知其肖某某所处位置。22时许,被告人叶某甲、邓某甲及曾某甲、宋某某、曾某乙、周某某、缪某某等人使用拳头或手持木棒,殴打被害人肖某某及上前劝架的被害人林某某,致肖某某、林某某轻微伤。

同日23时许,赵某甲(已判)得知肖某某被人殴打后,向喻某某、曾某甲等人讨要说法,因交涉无果,双方约定聚众斗殴。赵某甲、应某某(已判)邀约杨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20余人,分乘车辆前往约定地点。与此同时,喻某某(另处)邀约人员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坊集合,指使被告人叶某甲联系车辆运送参与斗殴人员,指使被告人周某某、陈某甲购买箱式烟花,安排邓某乙到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门口望风,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及出租车司机钟某某等人,分别驾驶车辆,将参与斗殴人员的20余人运送至约定地点。

次日2时许,双方先后到达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红星村6组公路边,被告人周某某及曾某甲(已判)、宋某某(已判)、邓某甲、缪某某等20余人持砍刀、木棒,与持砍刀、钢管的赵某甲、林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对峙叫嚣。喻某某一方人员向对方燃放烟花后,赵某甲一方6人员被冲散,双方进而持械斗殴。在斗殴开始之前,被告人周某某及缪某某、邓某甲均逃离现场。斗殴致赵某甲、林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轻伤一级。事后,喻某某安排曾某甲、宋某某、曾某乙、邓某甲到自贡市自流井区**山庄躲避公安机关查处,又指使曾某甲、宋某某、周某某等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供述,谎称当晚系宋某某、曾某甲在组织、策划与赵某甲一方的聚众斗殴。

四、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包庇的犯罪事实

2017年1月10日,喻某某(另处)因与被害人夏某某的债务纠纷,指使叶某甲、曾某甲、曾某乙、宋某某、缪某某、陈波、邓某甲等人到自贡市大安区高硐打砸夏某某经营的游戏机室,但叶某甲等人未找到游戏机室。后陈某甲(另处)驾车搭乘喻某某、周某某、钟某某在自贡市客运中心附近偶遇夏某某。喻某某指使叶某甲等人到南湖附近集合,1月11日2时许,喻某某乘坐的车辆带头,叶某甲等人驾驶的两辆车紧随其后,在内宜高速汇东出口找到夏某某。喻某某、钟某某等人先后下车,喻某某为恐吓夏某某等人,拿出随身携带的“54式”7.62毫米手枪,朝夏某某所在车辆方向射击,击中夏某某的朋友彭某某驾驶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右后车轮。夏某某及彭某某、罗某某及刘某某分别驾驶车辆逃往市区,喻某某等人驾驶车辆至华商国际城附近,因未追上夏某某等人,随即驾驶车辆返回燊海森林躲藏。2月,喻某某为逃避刑罚,指使被告人缪某某、陈波及陈某甲(另处)、钟某某(另处)到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陈某甲因口角与彭某某等人结怨,陈某甲在内宜高速汇东出口欲持枪与彭某某等人理论时,枪支走火。2月12日,喻某某将涉案枪支交给陈某甲,陈某甲将喻某某的指纹抹去。2月13日,陈某甲、缪某某、陈波、钟某某为包庇喻某某,到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作虚假证明,陈某甲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2017年5月10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叶某甲及喻某某(另处)以被害人姚某某等人打“假牌”为由,指使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张磊、邓捷、陈某甲及陈某甲、周某某、陈波,并邀约郭某某(已判)、罗某甲(已判)、陈某乙(已判)、彭某某(死亡)、殷某某、万某甲、万某乙、胡某某、黄某某、陈某丙、罗某乙等共计40余人,于17时许到达自贡市老年大学雅苑茶坊,将在茶坊内赌博的被害人姚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刘某乙(另处)、丁某某(另处)、李某某、赵某乙等人带至海森林、贡井区蓝太难茶坊等地,限制姚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被告人缪某某、邓某甲、张磊、邓捷、陈某甲及喻某某、郭某某、陈某乙、彭某某等人言语威胁、殴打姚某某等人,要求其说出打“假牌”的方法及退还所赢赌资。同日22时许,因被害人家属报警,喻某某等人将姚某某等人放走。

除上述犯罪事实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违法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底一天的晚上,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在自贡市大安区**夜宵店门口倒车时,撞倒店主何某某的电动车,在商讨的过程中,喻某某以何某某敲诈其为由,随意殴打何某某及上前劝阻的王某某。

2.2016年10月19日晚,叶某甲向熊某某借钱,因熊某某同意借钱后又反悔,违法行为人叶某甲、邓某甲、曾某乙在自贡市汇西博雅居茶坊、富阳酒店茶坊随意殴打熊某某,并短暂限制其人身自由。

3.2017年,违法行为人喻某某、叶某甲与游某某、管某某等人在伊莎贝拉酒店内组织妇女卖淫,并安排违法行为人张磊、邓捷、陈某甲等收钱记账、发放招嫖小卡片等,喻某某等人共计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②户籍证明③到案经过④病历、银行流水、收条等;

二、被害人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肖某某等人的陈述;

三、证人彭某某、梁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四、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邓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搜查、勘验检查笔录;

六、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七、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等人及喻某某(另处)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被告人邓某甲、缪某某、周某某、陈波、李建波、张磊、邓捷、陈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成员。

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邓某甲、陈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周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缪某某、陈波作假证明包庇喻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邓某甲、缪某某、张磊、邓捷、陈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建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某甲、邓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某甲、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某、李建波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波、李建波、张磊、邓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邓某甲、缪某某、周某某、李建波、张磊、邓捷、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寻衅滋事罪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如实供述包庇的犯罪事实,对包庇罪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在百大酒吧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邓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陈某甲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叶某甲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邓某甲、缪某某、张磊、邓捷、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李建波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铭、何金平、简杰

检察官助理:陶大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邓某甲现羁押于荣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缪某某现羁押于富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陈波、李建波、张磊、邓捷、陈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6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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