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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郑某甲、郑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郑某甲、郑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四会市公安局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甲和郑某乙商议开设赌场,后被告人叶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郑某甲和案犯叶某乙、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丙、刘某某、罗某乙、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四会市**镇**村委会**电站**一民宅的空地、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山边一民宅旁的空地等地方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三十余次,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8万元。其中,2019年4月3日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800元。被告人叶某甲负责该赌场的管理并平分抽头渔利的“水钱”,被告人郑某乙负责派牌及“抽水”,被告人郑某甲和案犯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刘某某、罗某乙、彭某某等人负责参与赌博“衬场”以提高赌场人气,案犯叶某乙负责处理该赌场经营的外围事务和派牌、“抽水”,案犯郑某丙为该赌场提供场地、望风等。

被告人郑某乙、叶某甲分别于2019年10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到四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郑某乙、郑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郑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29日 

附:(此页无正文) 

    1.全案证据材料壹拾贰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叁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叁份。

3.被告人叶某甲、郑某乙、郑某甲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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