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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罗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案发前任四会市****村委会**主任。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绰号“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8********,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不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案发前任四会市**电站**班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流某甲”、“流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苏力、陈泳,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饶某某,绰号“鸭某甲”、“鸭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88********,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64********,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案发前任四会市**镇**景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东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案发前任四会市**镇**村委会**主任。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绰号“阿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61972********,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四会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四会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四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四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期间,案犯叶某乙(在逃)先后纠集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案犯郑某乙、郑某丙、彭某某(三人均在逃)等人在四会市**镇辖区内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案犯叶某乙负责该赌场并分配水钱,案犯郑某乙负责派牌及抽水,被告人叶某甲负责处理该赌场经营的外围事务和派牌、抽水,被告人郑某甲为该赌场提供场地、望风等,被告人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刘某甲、罗某乙、案犯郑某丙、彭某某等人均负责参与赌博“衬场”等。

1.2019年2月至3月上旬期间,案犯叶某乙纠集案犯郑某乙、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等人先后在四会市**镇**村委会**桥头一民宅旁的空地等处开设赌场十余次,共抽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

2.2019年3月中旬左右至4月初期间,案犯叶某乙纠集案犯郑某乙、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等人先后在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山边一民宅旁的空地等处开设赌场十余次,共抽水渔利人民币50000至60000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4月23日被四会市公安局传唤接受讯问;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5月4日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罗某甲于2019年5月5日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3日15时许到四会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郑某甲于2019年6月10日在四会市**镇**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乙于2019年6月10日11时许在四会市**镇**村委会**村附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6月10日12时许到四会市公安局威整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饶某某于2019年6月21日3时许在清远市**区**镇**大道**酒店**号房被清远市公安局乐园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罗某乙于2019年6月25日10时许到四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赌桌、塑胶凳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邓某某、张某某、郑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刘某甲、罗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郑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华

2019年10月1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罗某甲、林某某、谢某甲、饶某某、谢某乙、郑某甲、刘某甲、罗某乙被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玖册、散件《逮捕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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