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3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被江苏省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叶某甲及其值班律师、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多次至江阴市**街道**路**号**大食堂、江苏省泰兴市**镇**敬老院内**超市等地,采用翻窗入室、拉车门等手段实施盗窃,窃得李某某、钱某某、车某某等5名被害人放在超市、汽车内的现金、香烟、白酒等物,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叶某甲参与实施盗窃3次,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实施盗窃6次,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至江阴市**街道**路**号**大食堂,采用破窗入室手段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吧台内的人民币 2000余元及华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50元)。案发后被盗的手机和赃款人民币1604元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和叶某乙(另案处理)至江苏省泰兴市**镇**敬老院内**超市,采用翻窗入室手段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被害人钱某某收银机内的人民币2625元及硬中华香烟8条、芙蓉王香烟5条、玉溪香烟2条、大苏烟2条、小苏烟2条、九五香烟2包、天叶香烟2包、大苏烟6包、玉溪烟9包、芙蓉王10包、硬中华7包、软中华6包(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7348.98元)。
3.2020年6月18日凌晨,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和吴某某至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区**号楼**室楼店内,采用翻窗入室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洪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余元。
4.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及朱某某、毛某某(均另案处理)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园**号楼地下车库内,2次采用拉车门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车某某奔驰轿车内梦之蓝6白酒3箱、梦之蓝3白酒3箱、黄金叶天叶香烟1条、大前门香烟2条、五支装中华香烟16包,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8640元。
5.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及朱某某、毛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园小区内,采用拉车门手段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阙某某大众途观车内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钱某某、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扣押、辨认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提供的江阴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7.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王某某现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