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甲,绰号“欧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队**号,现住址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2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1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2008年1月31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9月 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7月28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于同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某某丁”、“某某戊”,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队**幢**号,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1996年11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9月 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1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丁,绰号“某某己”,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居民身份号码45051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欧某丙、叶某丙、叶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本院于分别2019年8月9日和同年9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6日和同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一次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左右,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四人共同出资人民币40000元左右, 以“抓龟子”的方式在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市场旁张某(绰号“某某庚”)房屋后面的铁棚处开设赌场,其中,叶某甲出资人民币20000元左右,占股55%,欧某甲出资人民币10000元左右, 占股25%,叶某乙、庞某某各出资人民币5000元左右, 各占股10%。然后,以每天人民币100元的酬劳雇佣被告人叶某丙、叶某丁在赌场“做数”和雇佣被告人欧某丙在赌场“抓龟子”。赌场开设以来,每天参赌人员达20人左右。2013年4月18日14时许,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民警对赌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叶某丙、叶某丁、欧某丙。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叶某乙协助公安机关将6.13贩卖毒品案的贩毒人员抓获,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欧某丙、叶某丙、叶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欧某丙、叶某丙、叶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乙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乙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丙、叶某丙、叶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欧某丙、叶某丙、叶某丁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欧某甲、叶某乙、庞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欧某丙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叶某丙、叶某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张伯强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号;被告人欧某甲现住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园**栋**单元**号;被告人叶某乙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庞某某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队**幢**号;被告人叶某丙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号;被告人叶某丁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欧某丙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村**号。
2、侦查卷宗叁册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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