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1〕117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址同上。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7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永奎,曾用名李小虎,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办事处**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5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8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住枣阳市**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8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李永奎、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 年4 月22 日下午,枣阳市**镇**村**组组长的余某甲因组里抽水需要使用楼管,在征得**村书记杨某某和副书记盛某某同意后,便前往**村四组拉楼管,被告人叶某甲发现后,认为楼管归其所有,便阻止余某甲拉楼管,余某甲又将楼管从车上卸下后离开到枣阳市火车站附近购买楼管未果,便前往**镇**村办公室向村书记杨某某反映此事,随后叶某甲也来到**镇**村办公室,叶某甲和余某甲见面后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叶某甲便从其驾驶的车上拿出刀具要戳余某甲,并威胁让余某甲给其下跪,后二人被在场的杨某某、**镇副镇长许某某、村医陈某某等人劝开,余某甲离开后,叶某甲又扬言要喊人殴打余某甲,杨某某听见叶某甲要打余某甲的情况后,便打电话通知了余某甲。后叶某甲开车和被告人李永奎、叶某乙、褚某某等人在余某乙家门前找到余某甲,因言语不合,叶某乙上前殴打余某甲的外甥向某某,余某甲便拿出一把铁锹让叶某乙停手,余某乙等人将叶某乙推开,褚某某将余某乙抱住,李永奎见状,便从叶某甲的车上拿砍刀追撵余某甲,没有追上后又返回。叶某乙将向某某打倒在地后,李永奎用脚踢踹向某某,并用砍刀将向某某右臂划伤,向某某项链也被扯断。后叶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经电话通知,李永奎到派出所接受讯问
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2月23日,向某某分别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余某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 枣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关于向某某损伤情况的说明;5.辨认笔录;6.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等四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褚某某、李永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李永奎、叶某乙、褚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利梅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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