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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叶某乙5101301964********)。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陈某甲5101301958********)。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社区**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季某某5101301964********)。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在邛崃市临邛街道办邛崃市体育馆篮球沙龙二楼卡座内因货运费与被害人冯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对冯某某进行殴打,造成冯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冯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相互伙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叶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忠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联系电话:1801066****)、李某某(联系电话:1388221****)、陈某乙(联系电话:1898041****)现在家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叁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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