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龙南县,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乡**村**小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10月14日被景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2日被景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初,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相互邀约欲从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边境偷越国(边)境至缅甸打工。10月14日凌晨,在当地“蛇头”的组织下,三被告人步行至孟连县勐啊村芒岗寨子桥边等待“蛇头”接应过程中,被孟连县公安局勐啊边境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行动轨迹查询、出入境记录查询等书证;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因被民警抓获,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叶某甲、叶某乙现被羁押于景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二十份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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