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至27日,被告人叶某甲将其经营的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舟山村委会塔涌村竹林鹅场提供给“肠仔”等人(另案处理)非法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取“场地费”2800元;被告人叶某乙为该赌场望风,共获利5700元。
2019年11月27日许,公安机关依法查获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参赌人员林某某、何某某、成某某、刘某某等十余人,当场起获赌资人民币9万余元及赌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人民币一万四千七百元及赌具;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何某某、成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3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4.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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