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754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3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33********,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户籍地暨现地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阳江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乙,曾用名叶某丙,男,194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2********,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户籍地暨现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阳江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已,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9********,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户籍地暨现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阳江市看守所暂不收押,同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丁,男,195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57********,汉族,初中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村**,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戊,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其威,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49********,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地暨现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有行,男,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261960********,汉族,小学文化,阳江市江城区**镇**村委会**村村**,户籍地暨现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庚,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栋**单元**(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2009年5月7日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有明,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阳江市江城区**(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叶某庚、叶有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7月,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村委会叶屋寨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张美雄叔侄拆除祖屋建新房,叶屋寨村长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等人以土地是叶屋寨的集体土地,建设新房须经叶屋寨村同意为由,不准张某甲、张某乙、张美雄建新房。
2018年7月5日,张美雄、张某甲、张某乙购买三车混凝土运送到工地,叶某甲、叶某乙以混凝土车辆过重,压坏村中道路为由,组织多名村民拦截混凝土车辆,叶某庚将一辆小汽车横停在道路中间,致使车辆无法通过,导致三车混凝土报废,造成经济损失12600元。此后,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等人多次组织村民拦截张美雄、张某甲、张某乙等人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
2019年1月26日,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以张某乙、张某甲、张美雄的新建围墙超出界线,侵占村里土地为由,要求停止施工。2019年1月27日晚上,叶某甲、叶某乙组织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叶某庚、叶有明、叶某肆、叶仕秀(上述二人已起诉)等村民在阳江市江城区稻香村酒店商议,大家决定次日组织村民拆毁张某乙的新建围墙。2019年1月28日上午,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叶某庚、叶有明、叶某肆、叶仕秀组织带领村民到张美雄、张某乙、张某甲的工地,叶某乙、叶某丁等人指挥叶有明、叶某肆、叶仕秀用鉄撬、铁水管拆毁张美雄的新建围墙、地砖。叶仕秀与张某乙的妻子叶菊英发生口角,并动手打了几拳叶菊英。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被毁坏的围墙、地砖的损失价格为4180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被害人冯国卫向石山村村民承包黑树塘土地。2018年9月,冯国卫开始在土地上栽种罗汉松树苗。2018年11月7日晚,叶某甲、叶某乙以黑树塘土地属于叶屋寨村为由,组织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其威、叶某戊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稻香村酒店开会商议,商定次日上午10时集合村民一起到黑树塘拔掉冯国卫栽种的树苗。2018年 11月8日上午10时许,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其威、叶某戊组织村民到石山村黑山拔树苗,并承诺参与的村民有100元补助。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其威、叶某戊组织村民用锄头或徒手拔掉冯国卫栽种的罗汉松树苗一共 8600棵。
经阳江市江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核价,涉案的8600棵罗汉松树苗价格为963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鉴定文书;3、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戊、叶某丁、叶有行、叶某庚、叶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18年以来,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村委会叶屋寨村村长叶某甲、叶某乙、村委成员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及村民叶某庚、叶有明、叶某肆、叶仕秀等人组成以叶某甲为首的一股恶势力,在阳江市江城区埠场镇山外西村委会叶屋寨村实施违法犯罪,扰乱山外西村委会辖区叶屋寨村的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叶某丁、叶有行、叶某戊、叶其威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任意拦截、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庚、叶有明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任意拦截、损坏裁人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戊、叶某丁、叶有行、叶某庚、叶有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叶某戊、叶某丁、叶有行、叶其威、叶某庚、叶有明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已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案卷十二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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