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五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3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建瓯市**乡**村**号。2001年5月3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次又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4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建瓯市**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建瓯市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被告人叶某甲因想要搭盖大棚,未经他人许可且未办理采伐手续,擅自携带单手锯到建瓯市**乡**村“**”山场,砍伐权属林某某、黄某某所有的杉木7株,后将砍伐的杉木造成2米长的木材运回其家门口堆放。经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叶某甲盗伐7株杉木,立木材积为0.2284立方米。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叶某甲与被告人叶某乙共谋,携带单手锯和柴刀到建瓯市**乡**村“**”山场,砍伐权属林某某、黄某某所有的马尾松4株,后将砍伐的马尾松造成2米长的木材运到被告人叶某甲的家门口堆放。5月9日,被告人叶某甲与叶某乙再次到上述山场砍伐权属于林某某、黄某某所有的马尾松3株,在砍伐的过程中即被林木管护人员现场查获。经现场勘查、鉴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盗伐7株马尾松,立木材积为4.2495立方米。
被告人叶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叶某乙被抓获归案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表、山林权属证明、事实说明等书证;2.证人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违反森林法律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敏慧
检察官助理:郭芷艺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091****);被告人叶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33853****);
2、随案移送案卷一册及起诉书副本十三份;
3、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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