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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叶某甲别名叶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71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溪县******号,住安溪县**镇**号楼**室。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71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住址均为安溪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叶某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甲于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间,在安溪县**镇等地,利用QQ、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向被告人叶某丙及QQ昵称为“萝卜-仟炬网络”的网友收买银行卡及配套密码、关联手机卡、U盾、持卡人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等资料,再加价出售给QQ昵称为“米兰的小铁匠”、“阿牛”等人,从中获利。截至被查获时,被告人叶某甲已收买、非法提供27张银行卡及配套银行卡信息资料、买卖营业执照2张,被告人叶某丙买卖营业执照1张。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均于2020年4月21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6、手机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买卖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至四万元,对其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四千元;对被告人叶某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明智

检察官助理 胡巧娜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叶某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及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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