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号**楼。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村**号**楼。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以被告人叶某甲为首的货主团伙从2018年开始向从事穿山甲走私活动的唐某某团伙(另案处理)订购穿山甲。接到订单后,唐某某团伙将穿山甲从越南走私入境,并运输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宝安出口附近,交给叶某甲团伙。叶某甲团伙将穿山甲运回叶某甲租赁的深圳市南山区向**村**号一楼藏匿,并出售牟利。经审计,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叶某甲向唐某某团伙订购并由唐某某团伙走私入境的穿山甲共计168只。
除向唐某某团伙订购走私穿山甲外,叶某甲还向“货二”、“阿东”(均另案处理)订购走私穿山甲并出售牟利。经审计,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23日期间,叶某甲向“货二”订购的穿山甲共计385只;2019年1月19日至2019年3月24日期间,叶某甲向“阿东”订购的穿山甲共计434只。
叶某甲于2018年12月开始雇佣被告人叶某乙为其工作。叶某乙主要负责驾驶粤B4C****起亚小汽车帮助叶某甲从上游走私团伙接收、运回穿山甲,给下游买家运输寄送穿山甲,饲养穿山甲和代付寄送穿山甲的运费等。叶某甲于2019年3月初开始雇佣被告人叶某丙为其工作。叶某丙主要负责根据叶某甲口述记录买卖穿山甲的账目、看管仓库、装卸穿山甲等。
2019年3月24日,唐某某团伙在广西东兴市被抓获。经鉴定,现场缴获的67只疑似穿山甲活体(其中7只系叶某甲订购)均为马来穿山甲,缴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均为马来穿山甲鳞片。2019年3月24日,叶某甲、叶某丙在**村***号被抓获,叶某乙在南山派出所附近停车场被抓获。经鉴定,在**村***号缴获的10只疑似穿山甲活体均为马来穿山甲;缴获的另外1只疑似穿山甲活体在鉴定时已死亡,该个体与缴获的39只疑似穿山甲冻体中的39只为马来穿山甲死体,1只为中华穿山甲死体;缴获的疑似穿山甲鳞片中,2袋(重0.72千克)为马来穿山甲鳞片,1袋(重0.82千克)为中华穿山甲鳞片;上述穿山甲活体、死体与鳞片的价值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马来穿山甲(Manis javanica)和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批复(国函[1988]144号),中华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穿山甲及其制品、手机、车辆等;2.书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账册、银行交易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唐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易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审计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入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师玮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另附散页。
3.在扣涉案财物建议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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