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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63********,汉族,小学文化,系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乙(曾用名叶某丙),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号,现住安陆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湖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组,现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0月2日至2020年10月16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3时许,被害人高某某、任某甲与任某乙等五人到安陆市**镇“**”**园采摘蓝莓后结账时,任某乙、任某甲与蓝莓园售卖人员因价格问题发生纠纷并争吵,致两名女工作人员现场哭了起来。被告人叶某乙、叶某丁、叶某甲(系其中一名女工作人员邓某某的公公)闻讯后先后赶到现场,见任某乙在用手机摄像时,便过来抢夺,被害人高某某见状上前制止时,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一起对被害人高某某及扯架的被害人任某甲进行殴打,经安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胸部外伤致4处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任某甲胸部外伤致3处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主动到安陆市公安局投案。事发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从轻处罚申请报告(函)等书证;2.证人任某乙、邓某某、王某某、叶某戊、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任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丁故意伤害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322715****;被告人叶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镇**村**组**号家中,联系方式1532757****;被告人叶某丁现取保候审于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家中,联系方式1767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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