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二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叶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将租用位于龙川县**镇**路段的店面及出租房容留谢某某映、何某莲、肖某香、孟某艳、彭某荣、曾某专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卖淫款按一定比例分成。2019年9月18日,公安民警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并在该处查处嫖娼人员2人、卖淫女6人,扣缴避孕套1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商铺租赁合同、手机微信截图、抓获经过;
3.证人谢某映、何某莲、肖某香、孟某艳、彭某荣、曾某专、袁某甲、袁某香、肖某娥、黄某添、冯某某、李某某、袁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两被告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果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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