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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29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多次去至**市**镇实施作案,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12月一天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至**市**镇**路附近的**街伺机作案。叶某某见**市**镇**街**号楼下门前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便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将车的5块电池(价值731元)偷走。

(二)2018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到**市**镇**路**巷**号楼梯间一小仓库内伺机作案。叶某某趁四周无人之机,偷走被害人张某群放在该小仓库内的衣物一批(价值5660元)。

(三)2018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去至**市**镇**小学附近路段伺机作案。叶某某见**市**镇**街**号楼下停放了一辆黑色本田牌电动车(价值2137.5元),便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偷走了该车。

2018年12月23日11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市**镇**路段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归案,并在**镇**街**号将上述涉案物品缴获,其中衣物已发还被害人张某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张某群的陈述,衣服等物证,调查函等书证,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雪如

2019年6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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