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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骗取贷款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19号

被告人被告人叶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8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在从事金融服务的过程中以贷款中介的身份为他人办理贷款。2019年12月22日至25日期间,夏某某、曾某某、微信昵称“奔跑吧”的男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介绍饶某某、刘某某、卢某某、谢某某、陆某某、余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朱某某给叶某某帮忙办理贷款,叶某某在上述人员并非东莞在业人员的情况下,通过胡某某、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垫资为上述人员挂靠一言九鼎(东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补缴一年公积金,为上述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东莞分行网上银行申请“快e贷”,最终银行给上述人员每人发放131400元或50000元的贷款,金额共为1495400元。贷款下来后,叶某某与胡某某、李某乙合共收取贷款金额25%及4万的费用,另饶某某等客户还需向夏培良等中介支付一笔中介费用。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叶某某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微信聊天信息截图、银行贷款资料、银行账户流水、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饶某某、谢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结伙以欺骗手段为他人取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十五册、检察卷一册。

3.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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