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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称:2019年8月11日9时50分许,其在布吉老街逛街时掉了一部手机,直到8月27日,其发现其丢失的**手机账号功能页面中的查找手机功能中已经无法获取手机的定位,怀疑手机被人用非法手段解锁了,担心别人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遂到派出所报警。

被告人叶某某在网上开设淘宝店**数码维修店,淘宝昵称为**夜。利用一些破解工具和**系统的漏洞,为客户将**手机解锁,主营的淘宝店主要以帮客户远程解锁**手机为主,需要解锁**手机的顾客通过在其淘宝网店下单后,叶某某就使用技术手段和未得到**公司授权的非法工具,通过登录**账号131*******等账号,将客户提供的需要解锁的手机通过远程破解的方式进行强行刷机,使得上锁的**手机得到解锁。成功解锁手机后,客户将支付10元-1500元不等的人民币。民警通过调取叶某某的淘宝店的流水后发现其从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1月13日总共有153067元的人民币进帐,其供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他人解锁华为手机,每月约1000部,总共获利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二台; 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淘宝流水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宇翔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二台;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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