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3199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镇**村**号,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巷**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7月2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号牌为粤C****2小车从防城港运输一批卷烟回广东,后途径钦州市钦南区**镇**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涉案的中华牌、南京牌等品牌卷烟401.5条。经物价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968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全
检察官助理:陈麒亦
2020年10月30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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