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6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住**乡**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镇范围内销售95号车用汽油。2020年7月11日18时许,叶某某在本市**镇**路**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现场查获疑似汽油约750升。经统计,叶某某经营期间共通过微信等方式收取油款非法经营数额逾21万元。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汽油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95号(VI A)质量指标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微信账单记录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碧鸿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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