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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勐腊县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某因无固定职业,就到广西东兴市中越边境口岸看看是否有适合的生意可做,在广西东兴市中越边境口岸,叶某某看见很多的越南妇女在景区内销售各类香烟,经询问价格中间可有部分差价,便从越南妇女手中购买525条卷烟,欲将购买来的香烟拉到云南省昆明市等地进行销售。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叶某某将购买来的卷烟装在旅行袋内坐车到广西防城港住下,20日转乘车辆到广西南宁市,后转乘大巴车准备到云南省文山州,2019年12月21日0时许,叶某某乘坐的云******号大型普通客车行至广昆高速富宁县警务站副站时被查获,查获卷烟525条,具体如下:莲花180条;南京(郝炫门)160条;中华30条;牡丹(白)专供出口30条;牡丹(金专供出口)20条;牡丹(5专供出口)50条;沉香(专供出口)20条;利群(阳光专供出口)15条;男人气概(景泰典蓝1905)20条。经鉴定,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15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慧芬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0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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