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叶**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色谱龙、补佳乐、二合一针剂等药品,使用以其妻子黄某某的名义注册的淘宝店铺进行非法销售,从中获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5939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进庄
2020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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