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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广东省陆丰市,住广东省陆丰市**镇**巷**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汉台分局办案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9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叶某某(QQ号:332******、109******、990******,支付宝账号:990******@qq.com、1091******@qq.com、293******@qq.com、332******@qq.com、276******@qq.com、xiyo******@qq.com)在未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微信聊天工具,发布出售香烟的广告并快递贩卖给刘某(QQ号码:447******,微信账号:773683148,支付宝账号:132********,已另案处理)。刘某接到下线张某某(已另案处理)、于某某、陶某等人提供的买家购烟订单后,将买家用支付宝平台支付的购烟款扣除利润后又通过支付宝平台转给被告叶某某。叶某某收到钱款和订单信息后,按照订单上的收货地址直接向买家通过物流快递卷烟。

现已查明2014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网络平台向刘某贩卖“阿里山”、“黑魔鬼”、“爱喜”、“中华”、“万宝路”等系列品牌卷烟,经营数额共计2205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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