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叶直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喻家湾村1组20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直付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9日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9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叶直付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叶直付以获取“偏方”为由,将罂粟种子在十堰市张湾区方滩乡喻家湾村1组梅子垭的开荒地上播种,之后未进行清理直至结果。2019年5月13日,民警接举报后,协同喻家湾村村委会干部,在叶直付的见证下将其非法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755株。
经十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原植物中检出毒品“罂粟碱”成分。
被告人叶直付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铲除该原植物,且未发现其有提取鸦片或出售牟利等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罂粟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琴、吴光旭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叶直付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直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5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晓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直付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72838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56********,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2月29日退回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29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叶某某以获取“偏方”为由,将罂粟种子在十堰市张湾区**乡**村**组**垭的开荒地上播种,之后未进行清理直至结果。2019年5月13日,民警接举报后,协同**湾村村委会干部,在叶某某的见证下将其非法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当场清点共计755株。
经十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原植物中检出毒品“罂粟碱”成分。
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铲除该原植物,且未发现其有提取鸦片或出售牟利等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罂粟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何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75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宁晓颖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72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4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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