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女,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在本村南地自己家菜园里非法种植了罂粟原植物,2020年03月17日10时许,经虞城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民警现场清点并铲除罂粟原植物177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叶**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美玲

黄 川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