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在本村南地自己家菜园里非法种植了罂粟原植物,2020年03月17日10时许,经虞城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民警现场清点并铲除罂粟原植物1771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叶**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扣押清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美玲
黄 川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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