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男,1956年4月12日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29291956********,汉族,文盲,农民,住鄄城县箕山镇叶庄028号鄄城县**镇**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鄄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的晚上,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先后多次使用手电筒照明,在鄄城县箕山镇杨老家村、艾庄、叶庄鄄城县**镇**村**庄**庄村民住宅外墙上,用苍蝇粘非法捕猎野生壁虎共计500只,后将捕猎的野生壁虎销售给鄄城县凤凰镇孙庄村民孙凤燕孙某某(另案处理)牟利。经鄄城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捕猎的壁虎属于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鄄城县人民政府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鄄城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2.辨认笔录:鄄城县公安局组织叶体环叶某某辨认制作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孙凤燕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叶体环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公安局箕山派出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生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叶体环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鄄城县箕山镇叶庄028号鄄城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_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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