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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4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里**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厦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的某一天,被告人叶某甲以人民币100余元价格向他人购买雀鹰死体一只。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叶某甲以每斤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000多元向他人购买穿山甲冰冻死体(包含内脏、鳞片)一只。后被告人叶某甲将上述雀鹰、穿山甲死体存放在其租住的**路**号之**室冰箱内准备用于出售牟利,直至2020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穿山甲、雀鹰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价值为人民币40000元。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叶某甲经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上述雀鹰、穿山甲冰冻死体暂扣在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雀鹰、穿山甲冰冻死体

2.书证: 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身份证、居住证、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诉讼文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蔡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提取笔录、称重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雀鹰1只以及穿山甲制品,制品价值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静娟

                                     

                                      2020820

                            

附件:1.被告人叶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600****)。

 2.案卷材料贰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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