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5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岳阳县**街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叶某某从其父亲(已故)手中接手了一把鸟铳,三年前曾用该鸟铳练过靶,之后一直将该鸟铳放在自己家中。2019年7月10日18时许,民警在叶某某住宅二楼顶隔热层角落查获枪形物一支和弹药若干。经鉴定,该枪形物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未办理持枪证件的情况下而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代理检察员:季拓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