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害人邱某某因赌博欠下被告人叶某某约8500元赌债,后一直未能归还。2018年5月4日21时许,叶某某在本市**镇**村**超市附近碰见邱某某,叶某某让邱某某写了一张10200元的欠条,并授意叶某某(已判刑)、张某某(绰号“队长”)及“华丫几”(后两人均另案处理)向邱某某索要上述欠款10200元。当天23时许,叶某某、张某某及“华丫几”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车牌号粤S*****)至本市**镇**村市场附近将邱某某胁持上车,带至该镇**村**水库附近后,使用拳脚、钢水管及棒球棒殴打邱某某的手腿和臀部,成功迫使邱某某偿还赌债共10000元。次日凌晨2时许,叶某某等人将邱某某带至该镇**村**酒店附近释放。经鉴定,邱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棒球棍等(已移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泽佳
2019年11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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