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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拘禁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813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被害人徐某某因犯罪刑罚执行期满,从舞钢看守所释放后,因与杨某某、侯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存在债务纠纷,在舞钢看守所门口被杨某某、侯某某组织人员强行带上车,拉到平顶山市新华区北环路路南铁福来公司北边一个厂院(原凤凰岭煤矿厂院)内限制人身自由三个月左右,期间由被告人叶某某、葛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看管徐某某。2016年9月,杨某某、侯某某同意徐某某白天外出筹钱办事,但晚上必须回到小院内报到居住,外出期间由杨某某、侯某某派人跟随看管,直至2016年底,徐某某才被允许离开并回家。2020年1月19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卫东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户将叶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住院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司某某、高某某、赵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军川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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