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江西省上饶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4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开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在云南省开远市先后注册成立云南**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远市**信息咨询服务部,被告人叶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过程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开远支行、中国银保监会红河监管分局批准或备案,以“曾某某在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镇**小区20套住宅共计约2100平方米”、“何某某在云南省红河州河口县**首府**栋1-7层住宅楼”作为借款项目抵(质)押物,通过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现金返利、按月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与李某某、周某某等31名投资人签订36份《出借业务居间服务合同》,合同投资金额合计800000元,实际收取投资资金774885元。经查茂尚公司内部资料,至案发时该公司以收益、介绍费、返现等向投资人返还162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营业执照、银行卡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中国银保监会红河监管分局复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杨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开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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