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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弥勒市虹溪镇**汪塘村村长,虹溪镇××代表,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某某:

2017年3月份左右,高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叶某某联系向弥勒市虹溪镇**汪塘村村民租地种植三七,并约定每年每亩给叶某某100元的好处费,之后向汪塘村村民李某某、皮某某等人承租了大荒地(小地名)的土地。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高某某将林地进行翻挖平整后,将地转租给陶某某栽种三七,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鉴定:现场总面积为224.64亩,其中林地165.78亩,林地权属为集体林地,地类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林种为用材林、薪炭林,树种为桉树、小石积。其中,叶某某联系承租的林地总面积为141.70亩。

被告人叶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873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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