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一部刑诉〔2020〕Z39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叶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镇**村一自建房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射钉枪、枪托、连接器、枪管、免顶器、打气筒、膛体、底火药、钢珠等零配件,然后自行改装、组装成两支枪状物。2020年5月21日,公安民警在上址搜出三支枪状物、打气筒、膛体、底火药、钢珠等物品。经鉴定,其中一支枪状物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枪状物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枪状物不属于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对作案现场辨认、对收缴物品照片、淘宝账号、手机淘宝交易记录和手机信息的签认、公安机关情况说明;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姬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 扣押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以压缩气
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射钉枪、打气筒、膛体等物品一批(详见清单)暂存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审讯笔录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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