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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79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16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9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白某某**街**巷**号**房,使用在京东、淘宝上购买的射钉枪及配件进行改装,制造成一支枪支。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枪支、钢珠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缴获的赃物枪支、钢珠、零件、作案工具手机,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一份

5.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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