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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1943号

被告人叶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房,因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嫌疑,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伟平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8日对被告人叶某某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花园**栋**房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缴获4.5mm规格疑似汽枪铅弹1329颗、5.5mm规格疑似汽枪铅弹 359颗、疑似气枪枪支两支、组装中疑似气枪枪支一支。经核实,缴获的疑似气枪铅弹均系被告人叶某某购买而来,缴获的两支疑似气枪枪支中有一支系被告人叶某某与他人置换而来,另一支系被告人叶某某购买零部件后自己组装而成。

经鉴定,缴获的两支疑似气枪枪支中,一支某某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另一支某某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产制式气枪;缴获的4.5mm规格疑似汽枪铅弹1329颗、5.5mm规格疑似汽枪铅弹 359颗均为非制式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枪支、弹药;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对枪支、弹药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账户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萏

2019年12月13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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