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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6115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月**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前后,时任**屋股份合作公司****等职务的叶某甲因在**厂房转让等事宜上帮助了邱某某(另案处理),叶某甲要求邱某某给838万元的好处费,并先将钱款转入其堂弟叶某乙根(2017年因病去世)的账号,邱某某同意后于2015年8月18日以其妻子曾某某的银行账号向叶某乙根银行卡转账100万元人民币,后又于2015年8月21日以其岳母郭某某的银行账号分三笔向叶某乙根银行卡转账共738万元人民币。

叶某乙根在收到上述共838万元后,立刻告知叶某甲,并向叶某甲提出是否能借贿款838万元里面的77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叶某甲同意后,叶某乙根将剩余的68万元以现金的方式交给叶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贿款的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嫌疑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邱某某、叶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旭

2018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我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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