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155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路口出租屋。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被告人叶某某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市场正门开始经营“**商店”,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香港等地商场购买“马百良珠珀七厘散”等9种进口药品,摆放在 “**商店”的货架上公开销售,并卖出一部分进口药品。2014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对广港商店进行检查时,从该商店内扣缴“马百良珠珀七厘散”1盒、“马百良珍珠八宝盐蛇散”1盒、“宝和堂八宝惊风散”1盒、“太和洞肾亏丸”1盒、“胃仙-U”1盒、“特效胃必治胶囊”1盒、“何济公止痛退热散”1盒、“太和洞除痰顺气止咳丸” 1盒、“李众胜堂保济丸”2盒。经湛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涉案的“马百良珠珀七厘散”、“李众胜堂保济丸”、“太和洞除痰顺气止咳丸”、“止痛退热散”、“宝和堂八宝惊风散”、“马百良珍珠八宝盐蛇散”、“太和洞肾亏丸”“胃仙-U”、“特效胃必治胶囊”未办理批文等进口手续即在国内销售,按假药论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缴的药品等;2.书证:《经营许可证》、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