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四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乡**村**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栋**单元。2019年3月26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3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叶某某向微信号为“成人之美”(陈某某、支付宝名为“闻某某”,另案处理)的上家转账4500元购买100盒违禁性保健食品,并将所购产品以4700元贩卖给台江洋中路市工人文化宫后门流动摊贩(身份不详)。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成人之美”转账1200元购买违禁性保健食品,并将每盒拆分成10小盒,以单盒78元、98元,双盒147元不等的价格在其经营名为“***旗舰店”的淘宝店上销售。后其将下线买家的地址、联系方式发给上家“成人之美”,由“成人之美”将违禁性保健食品邮寄给下线买家黎某某等,合计27人次,销售金额2684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微信向上家“成人之美”转账4500元购买100盒违禁性保健食品。2019年6月21日下午15时许某来到台江区广达路370-10“德邦物流”公司库房内取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到99盒壮阳类违禁性保健食品及两部用于作案的手机。99盒壮阳类口服速效药物包含60盒勃龙伟哥、20盒睾丸酮、9盒黑金刚、4盒黄金玛卡、5盒美国肾黄金、1盒金枪不倒。
经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叶某某购买并销售的“勃龙伟哥”、“睾丸酮”、“黑金刚”、“黄金玛卡”、“美国肾黄金”、“金枪不倒”涉案六类违禁性保健食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叶某某发给“成人之美”代为发货的收件人的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2、物证:侦查机关现场查获99盒壮阳类口服速效药物。
3、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黎某某等24名购买人出具证言。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编号20190848-20190853号检验报告、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勃龙伟哥”等六种产品定性问题的批复》(榕市监支〔2019〕327号)、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勃龙伟哥”等三种产品定性问题的批复》(市监支〔2019〕481号)、福州市公安局新港派出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19062101)。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转账记录刻录光盘、指认照片及手机截图。
8、其他证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金额达738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叶某某虽有前科劣迹,但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端升
检察员:林洪斌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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