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94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嫌疑,2019年6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左右,被告人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小区闲逛时,遇到之前认识的男子 “光头”(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光头”要叶某某帮其接“货”,叶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光头”和叶某某来到**小区停车场,“光头”向叶某某指明停车场内的一辆车牌号为闽E81****的黑色“骊威”小汽车和一辆车牌号为粤BM5****的白色“长安人”货车,并称“货”到后,由叶某某自行到上述两辆车内取“货”;“光头”还交给叶某某上述两辆车车钥匙和遥控器及一部“小米”手机用于联系。2019年6月15日6时许,叶某某接到陌生男子电话后驾驶其自有的一辆车牌号为粤B86****的“本田”奥德赛汽车来到**小区门口并将车辆交给该陌生男子,该男子将车开进**小区停车场后,将若干个装有卷烟的纸箱放入车内并将车辆交给叶某某,叶某某将车辆开回其位于宝安区**街道**花园小区停车场停放。

2019年6月15日13时许,深圳市坪山区烟草专卖局联合深圳市公安局石井派出所在宝安区**街道**花园**栋**单元**层**房将被告人叶某某抓获。随后,公安民警在 “本田”奥德赛车内查获“利群”、“双喜”牌卷烟共计550条并在车辆驾驶室左侧车门门把手附近查获 “骊威”小汽车和“长安人”货车车钥匙和遥控器。根据线索,公安民警和执法人员带领叶某某来到宝安区**一路**工业园**栋**楼废弃厂房停车场,用查获的车钥匙和遥控器打开停放在该处的 “骊威”小汽车和 “长安人”货车。公安民警在上述两部车内查获 “南京”、“双喜”、“芙蓉王”、“红塔山”、“云烟”等八个品牌卷烟共计1820.9条。 经统计,公安民警在上述三辆车内共查获卷烟2370.9条。

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所查获的八个品牌的卷烟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深圳市烟草专卖局鉴定:所查获的八个品牌的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3231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涉案卷烟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通话记录界面信息、涉案手机照片及辨认、价格明细表、车辆转让协议、情况说明、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别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义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本院量刑建议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涉案物品已缴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