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叶万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万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4日,被告人叶万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从襄阳乘车至武汉,以1800元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次日二人携带前述毒品返回襄阳,到了何某某(已判刑)在襄城区西门桥附近的**宾馆开设的228房间。张某某、叶万成提供毒品与何某某、侯某某、潘某某等人一起吸食。随后叶万成携带部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离开。后何某某联系了胡某某到**宾馆购买毒品,胡某某与侦查人员联系后进入该房间以1100元购买了19.59克甲基苯丙胺,后侦查人员将张某某、何某某等人抓获,并当场从胡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19.59克,从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6.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9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购买毒品的人民币(照片)等物证;2.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何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被告人叶万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万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检察官助理朱倩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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