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早上,被告人叶某某带领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到利辛县**镇**村**庄锯树,被告人叶某某在锯树时,李某甲被锯倒的树砸到头部,李某甲头部被砸伤昏迷不醒,后李某甲死亡。经鉴定,李某甲死亡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万里
代理检察员:陈 康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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