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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1〕146号 

被告人叶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上午,被告人叶某甲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村口湖杭高铁项目部便道处,驾驶铲车倒车下斜坡时,因操作不当且未确认车后状况,致铲车飞速倒下斜坡,将在斜坡上行走的被害人叶某乙撞倒并碾压,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乙符合胸腹腔闭合性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叶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凯

2021年1月21

附件:1. 被告人叶某甲(电话1373541****)现居原住处;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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