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K9719**(*),汉族,高中文化,住深圳市龙岗区**山庄**。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9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接到运输公司的指派驾驶粤ZHS**港车到香港葵冲货运码头**公司仓库装载一卡板橡胶圈和红外线滤光镜片等货物,并将这批货物运抵黄埔开发区**公司。叶某某为获取港币2000元报酬,事先答应“强哥”(另案处理)在其从香港运载到内地的货物中夹藏走私一批电子产品。叶某某在葵冲码头装载完正常货物后按“强哥”指令,驾车到香港粉岭工业区后到马路对面的茶餐厅,等待“强哥”装电子产品,装货完毕,“强哥”告诉叶某某驾车安全入境后会有人联系卸货。
被告人叶某某随即驾驶粤ZHS**港车,持《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110014837****号,以进料加工转关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橡胶圈和红外线滤光镜片等货物一批,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该粤ZHS**港车车厢中有未向海关申报的旧单反数码照相机机身及旧单反相机镜头(474215092160)一批,经深圳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为人民币126110.13元。叶某某等候查验时弃车逃逸,直到2019年9月25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书、被告人身份资料、涉案车辆登记情况、查获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记录表、私货照片、入仓单、扣留文书、抓获经过、载货清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公司提供的书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商检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夹藏走私的方式从香港走私电子产品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波
检察官助理:林婉祯
2020年6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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