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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村**号。2017年6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9年6月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暂住房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接受柯某某(已判决)、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多次投注,投注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2、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3、柯某某及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召集他人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蒋思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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