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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赌博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2月,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余姚市**镇**家中,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接受郑某某、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赌博,累计接受投注人民币26000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叶某某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大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勘验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非法牟利,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维娟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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